跟騷法施行一周年囉!你知道周遭有哪些案例發生嗎?-part4
By 唯心法律事務所
※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9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084號刑事判決:
行為態樣:
基於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6日起至同年10月3日止,接續以電話撥打A所持用之手機電話次數多達上百通,及以盯梢、守候、尾隨等方式對反覆且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使A心生畏怖,而改變上下班之行車路線,足以影響A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嫌。乙○○明知臺灣高雄方法院於111年8月16日以111年度跟護字第1號裁定,令乙○○不得對A為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A行蹤之行為,禁止乙○○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A之工作場所及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並應遠離A前開場所至少200公尺,乙○○不得對A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乙○○不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路或其他設備,對A進行干擾,乙○○並於同年月17日簽收且知悉上開保護令,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同年9月9日之某時許,騎車至A工作地點,至A身旁以言語辱罵之方式,騷擾A,又於同日下午1時30分許起,接續以公用電話撥打A手機30餘通之方式,騷擾A並違反保護令。另於同年10月3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2時37分止,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以公用電話撥打A所持用手機多達85通之方式,騷擾A並違反保護令。
法院判決:
乙○○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九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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