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跟騷了,怎麼辦?
【跟蹤騷擾防制法】2022/6/1正式上路啦!!!
我被跟騷了該怎麼辦?我好害怕!!!

跟蹤騷擾案件之處理流程及救濟程序:
警察機關受理報案: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第4條第1項)。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第4條第2項);立法理由說明:犯罪嫌疑,係指初始嫌疑,即非單純臆測而有該犯罪可能者,無須達到司法警察(官)移送檢察官或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程度;書面告誡之核發,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限(跟蹤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警察機關為防止危害,經審認個案有即時約制行為人再犯之必要者,應不待被害人請求,主動核發書面告誡(跟蹤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1條)。
書面告誡之救濟:
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於收受書面告誡後10日內表示異議(第4條第3項)
警察機關不核發書面告誡,被害人得於收受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10日內表示異議(第4條第3項)。
異議,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五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第4條第4項、第5項)。
保護令之聲請、核發及救濟程序
保護令之聲請:
聲請人及原因: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第5條第1項);自書面告誡送達行為人發生效力之日起算(跟蹤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4條);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第5條第2項);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為保護令之聲請,應考量個案具體危險情境,且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跟蹤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5條)。
聲請方式:應以書狀為之(第6條第1項),並載明規定各款事項(第7條);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8條);其餘規定詳參法條規定,相對人陳述意見(第9條);審理不公開、安全措施等開庭流程(第10條);承受訴訟(第11條)。
管轄法院: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第6條第1項)。
保護令之核發(第12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
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保護令之期間(第13條)
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第13條第1項);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二年(第13條第2項)。
保護令之救濟程序:
保護令之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第15條第1項)。
不服保護令之裁定,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抗告(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2條);抗告中不停止執行(第15條第2項);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第15條第3項)。
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之機關聲明異議(第16條第1項);執行之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裁定之(第16條第2項);對於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第16條第3項)。
刑事責任及預防性羈押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8條第1項);須告訴乃論(第18條第3項)。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8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9條)。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違反保護令者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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